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方便就近入学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实施。学校的布局需要调整的,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学校设置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