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下列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正在待岗或失业的,优先安排上岗或就业;

(二)现为农业人口的,办理农转非;

(三)正在就学的,在其升学和毕业分配时,予以照顾;

(四)现为现役军人的,在其转业或复员时,优先予以安置。

公民有见义勇为行为,尚达不到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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