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应依法建立工会。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主席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对未建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