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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