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