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