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继续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境外。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应当自出境定居次年始,在规定时间内向支付单位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支付单位应当继续足额发放。本人回当地的,凭其入境有效护照或者有效证件领取。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前已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原住公房,其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原租用的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可由其直系亲属继续租用,房租按照当地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在职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离境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或者未按照本人职务标准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应当准予一次性提取。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临时入境期间在当地就医的,享受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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