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组织规划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生物性措施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增加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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