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其他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且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团体或者组织说明。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时,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人或者立法建议提出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