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七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一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