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三)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四)向未取得有关证件、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

(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

(六)向报废、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储气瓶组充装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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