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建设控制区内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屋面采用青瓦坡屋面;房屋外观装饰、装璜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色彩以黑、白、灰为主,整体风格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在比邻核心保护区一侧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邻街第一院房屋楼层不得超过二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6米,至屋脊不得超过8.5米;房屋采用砖木或者土木结构,全青瓦坡屋面,外观形象及色彩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一致。
(三)改造、新建房屋的:在核心保护区界线外50米范围内房屋楼层不得超过四层,含横跨50米分界线的房屋,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14米,至屋脊不得超过16.5米;其余房屋楼层不得超过六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22米,至屋脊不得超过2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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