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