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和村寨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自治县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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