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形式。
代表集中视察是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或者代表活动小组组织的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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