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予以没收;对于被非法出卖、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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