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