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下列吸毒成瘾人员,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戒毒的。

上述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及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戒毒和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