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公路建设应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

国道、省道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其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国道、省道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按其在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承担有关费用。

县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建设、改造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