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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