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权限,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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