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工作,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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