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青岛市税务、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优惠:

(一)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企业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而引进的设备配件,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

(四)对专门运输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

在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青岛市或所在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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