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在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二)在渭河及其支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按照《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三)在其他河流、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