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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