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

需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立项。

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