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除保密项目外,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