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图件、证明等资料,进行查阅、摘录或者予以复制;

(二)询问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四)责令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下达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停止办理违法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

(六)责令土地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