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交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事后进行复垦和补偿,交还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属于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