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依据国家制定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