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署、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和不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监察、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