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自治区鼓励土地整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付诸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可以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