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可以对责任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

(四)宗教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

(五)非宗教组织、个人在涉外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六)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