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有留名纪念和税收优惠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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