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改正,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提供的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