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的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助航、导航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航道养护单位管理,所需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