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航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航道的权利和爱护航道及其设施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