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账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账。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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