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