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国家医药、卫生部门批准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对成品、半成品必须严加保管,禁止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营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 卫生、工商、公安部门要经常对医药商店、药材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营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坚决查封、取缔。 第十七条 严禁医护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 严禁一切饮食服务业在食品中掺加罂粟籽、罂粟壳等毒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使用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原料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