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有毒必肃、从严惩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禁毒工作。禁毒所需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的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商检、航运、民航、铁路部门均应积极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组织均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任何个人都有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