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扣押其所运木材,责令限期补办运输证件,逾期未补办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0%~50%的罚款。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以承运木材价值10%~30%的罚款。

运输木材的数量、树种、材种和规格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没收超过数量和不符部分的木材。

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值10%-50%的罚款。对伪造、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5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7,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