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Chapter 3 森林保护Article 13Amended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和征收、征用集体林地及其他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林地用作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多种经营使用的林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7, 2016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