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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