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通知有关单位维修市政公用设施;

(七)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