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3 前期物业管理Article 27Amended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