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的;
(二)不按规定发给养殖证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苗种质量检测结果、捕捞限额分配结果的;
(四)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养殖水域遭到重大污染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的。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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