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行政性收费,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由物价、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发放的牌证照等,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盈利。超过工本费另外加收管理性费用的,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批准程序另行报批。按规定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牌证照等,不再另收工本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