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监督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揭发、检举、控告,管理监督机关或收资单位、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查处。

被揭发、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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