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并对账目核对情况盖章确认。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形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准确记录单位缴费情况及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收数与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上解数进行核对,并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明细情况盖章确认后,连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凭证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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